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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未成林管护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1 15:53:12 来源:山西省林草资源调查监测中心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动林业建设高质量发展,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未成林管护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林,是指人工造林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完毕,已通过造林合格验收,尚未郁闭成林或未达到成林年限的新造生态林。各类经济林不作为未成林管护对象。
第三条未成林管护工程以人工巡护为主,辅以必要的设施管护措施,确保未成林如期转化成林。所有未成林应全部纳入未成林管护工程实施范围。
第四条未成林是森林重要的后备资源。实施未成林管护工程,是推进造林绿化由规模速度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重要举措,对提高造林保存率和成林率,有效增加森林面积,实现森林覆盖率持续增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未成林管护工作,成立未成林管护工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落实未成林管护责任,安排部署未成林管护工程,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县林业部门应积极争取同级政府支持,协调相关部门,规范工程管理,用足用好国省专项管护资金,在本级财政投入林业资金中提高管护投入比例,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未成林管护工作。
第七条市、县林业部门要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和未成林管护重要意义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建共管的浓厚氛围。
第八条县级林业部门(包括省直林场,下同)负责未成林管护工程的组织实施、督查管理、自查验收等工作,市级林业部门(包括省直林局,下同)负责工程的督导、监管、抽查等工作,省级林业部门负责工程的督导、核查、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创新管护形式。积极扶持和培育扶贫攻坚造林合作社、管护公司等新型管护主体,结合扶贫攻坚参与未成林管护;采取合作管护、联户管护等管护形式,组建乡级管护队、村级管护组等管护组织,提高综合管护成效。
第十条市、县林业部门要认真总结未成林管护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县级林业部门要定期听取乡镇或管护人员报告,并对管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年召开工作部署会,总结部署未成林管护工作。
第三章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未成林管护实行“三线”责任落实机制,确保领导责任、管护责任、禁牧责任层层落实、精准到人。
1.建立领导责任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与乡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与村委的主要负责人逐级签订未成林管护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年度管护任务、目标、奖惩等内容,落实主要领导监管责任。
2.建立管护责任落实机制。县级林业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每年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责任书(或合同),明确管护范围、责任、期限、措施、奖惩等内容。
3.建立禁牧责任落实机制。认真落实《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关于在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区域实施封山禁牧促进林牧业协调发展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与乡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与村委签订未成林地禁牧责任书,村委与牛羊养殖户及放牧人员签订未成林地禁牧告知书,明确禁牧区域和处罚措施,严格杜绝未成林地发生牛羊放牧和啃噬现象。
第十二条各级森林公安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未成林损害案件的侦破、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破一起、处理一起,形成打击破坏未成林资源不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第四章管护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管护人员选聘。管护人员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选聘或委托乡镇选聘。在扶贫攻坚期间,贫困县聘用的管护人员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要占到60%以上;国有林场外聘管护人员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要占到40%以上。
县级林业部门负责确定管护人员选聘条件和制定管护人员管护办法。国家生态护林员要重点管护未成林,其选聘和管理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管护人员责任。主要包括:
1.积极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做好未成林巡护工作。
2.及时制止未成林管护责任区域放牧,以及违法占地和违法挖沙、取土、取石、采矿、盗挖幼树和人为损坏树木等破坏未成林的行为。
3.有效保护未成林管护责任区的封禁标志和封禁设施。
4.对未成林管护责任区域不能制止的牛羊放牧、违法占地、违法挖沙、取土、取石、采矿、盗挖幼树和人为损害树木等行为,以及森林火情、病虫害发生等情况的,及时向县级林业部门或聘用单位报告。
5.县级林业部门或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管护人员权利及义务。管护人员应认真履行管护合同,依据合同获得管护劳务报酬;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完成管护任务,做好巡护记录,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上报管护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在管护合同期内,对未能履行管护责任、管护责任区未成林遭受破坏的管护人员,县级林业部门或聘用单位要予以追究。遭受破坏损失面积低于3%的给予警告,损失3%-10%的分档次扣发一定工资,累计损失超过10%的解聘。对管护期间造成重大资源损失(损失超过15%)的直接予以解聘并追究其相应责任。被解聘的管护人员原则上2年内不得再次聘用。发生解聘人员的,应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管护人员,确保人员巡护的延续性。
第五章工程实施
第十七条造林工程验收合格且合同执行完毕后,县级林业部门要与工程实施单位履行管护责任移交手续,查清幼树成活保存情况和牛羊啃噬破坏底数并列出清单,将新造林全部纳入未成林管护工程范围,建立完善动态管理档案,连续管护3-5年,确保郁闭成林,逐步对生长良好并已达到成林标准的未成林剔除管护范围。
造林工程合同期内,由工程实施单位按照合同进行管护,不得使用未成林管护资金进行管护。
第十八条县级林业部门结合年度造林完成和林地变更调查,每年对本区域未成林分布、面积、保存等情况进行调查,真实准确掌握未成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作为管护工程组织实施、成效监管、目标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十九条县级林业部门根据未成林资源分布情况,将所有未成林全部划定到管护责任区,落实到林保规划图,纳入林业“一张图”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林业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未成林管护任务,组织编制未成林管护工程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明确年度未成林管护工程对象、范围、分区;各分区四至界线、面积以及幼树成活保存情况和牛羊啃噬破坏底数清单;各分区管护人员身份关键信息、管护方式、责任、质量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报酬、奖惩措施等;分区面积应根据管护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合理确定。每个管护责任区安排1名管护人员,要做到一区一人,杜绝“有区无人、有人无区、分区重叠、职责不清、虚报冒领”现象发生。作业设计由市级林业部门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按年度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管护人员个人信息、管护分区、面积以及四至界线、成活保存情况、牛羊啃噬底数、巡护方式和要求,以及管护质量、期限、责任、报酬、奖惩等内容。管护合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由县级林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根据管护合同,对管护人员进行日常考核记录。日常考核至少每2个月开展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工资和续聘的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管护人员按照管护合同规定,按时按量进行巡护,以及如实填写巡护记录等情况。
2.检查管护人员对牛羊放牧、违法占地和违法挖沙、取土、取石、采矿等破坏林地行为及时制止情况记录,对不能制止及时报告的记录情况并予以核实。
3.管护责任区内是否发生牛羊啃噬苗木、森林火灾、病虫害、毁坏封禁标志等行为,以及损害程度。
第二十三条县级林业部门或聘用单位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乡镇林业站管理职能,对管护人员的到岗情况、管护成效进行定期督查和随机检查。定期督查每季度开展一次,随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定期督查和随机检查结果作为支付管护工资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在人畜危害风险较高的重点区段,设置防护隔离网。管护责任区都要设置管护责任标牌,明确管护范围、面积、目标、管护人员、联系方式以及相关封禁标语。
第二十五条未成林管护工程实行县级自查、市级抽查、省级核查验收制度。县级林业部门每年对未成林管护责任落实、实施成效等进行全面自查,并综合对管护人员的日常考核和督查结果进行管护工程验收;市级林业部门在县级自查基础上,抽取不低于10%的任务进行成效检查;省级纳入省综合核查,抽取不低于5%的任务进行核查。检查验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金渠道。国家生态护林员管护资金重点用于未成林管护,省级未成林管护资金专项用于未成林管护。市、县林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未成林管护工程。
第二十七条资金使用。省级未成林管护工程资金中,人工巡护费用要占到80%以上(贫困县要占到90%以上);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5%提取,主要用于作业设计编制、检查验收等费用。国家生态护林员资金使用要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未成林管护工程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作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成效。
第七章督导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建立督导机制。市、县林业部门要对未成林管护的责任落实、任务完成、管护成效、档案建立、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建立考核机制。省林业厅将未成林管护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市、县林业部门应建立未成林管护考核机制,以考核促进责任落实。
第三十一条严格工资支付。坚持“谁聘用、谁考核、谁支付、谁负责”的原则,县级林业部门或聘用部门将日常考核、定期督查和随机检查、检查验收结果与管护人员工资挂钩。建档立卡贫困管护人员工资全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三十二条建立奖惩机制。对未成林管护工作尽职尽责、成效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成林保存率明显下降、考核排名靠后的进行约谈通报,对因监督不力造成未成林资源出现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未成林管护办法》(晋林办造〔201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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